法律咨询热线:139-3903-0385 法律咨询 律师简介 郑州工伤律师 郑州工伤纠纷律师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分 类 导 航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劳动关系劳动关系 → 审理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案件探讨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审理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案件探讨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2-04-23 11:02:53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由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
  在审理劳动合同争议的案件中由于没有很好理解私法自治和公法干预的关系,导致司法实践在审理劳动合同争议的案件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尤其是劳动合同解除方面的法律纠纷更是困惑着司法实践,文章围绕此方面展开探讨。
  审理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案件首先应当对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有正确认识。劳动关系本质上是民事主体之间所产生的关系,因此其法律关系应当遵循私法自治原则,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地位的悬殊以及社会发展的利益衡量,对劳动关系又更多受公法律调整,所以是《劳动法》是公法与私法相融合而产生的法律,调整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作为其中重要的的一部分,不仅体现了私法性的内容,也体现了公法的理念。当私法上的原则不能确保实质正义的时候,就要用公法的强制手段进行弥补,从而实现真正的公平和正义。也就是说法院在审理劳动合同争议的案件中应当遵循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国家公法干预的统一,这是我们正确审理劳动合同的前提,也是正确理解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基础。解除劳动合同争议主要涉及到劳动合同解除条件和合同解除后涉及手续等纠纷。
  解除劳动合同争议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是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只要构成前述条件,便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因此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的,是行使辞职权的行为,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也谈不上违约金的问题。我们应当注意到下面情况:
  第一,劳动者违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的,法院可依法予以支持,因为此规定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应当支持。
  第二、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服务期有特别约定,劳动者违反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但对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公平原则予以调整,需注意的是法院一般不应主动调整,应当由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抗辩。

[1] [2] [3] 下一页

——此文由郑州工伤律师(www.hnzzlsw.net/)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郑州工伤律师感谢您的配合!
上一篇:“两法”实施后劳动争议发展的新动向
下一篇: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
郑州刑事律师 西安律师事务所网 闫显明律师事务所 郑州刑事律师 郑州交通事故律师 郑州离婚律师 郑州医疗事故律师 郑州法律咨询
郑州律师 郑州律师 郑州劳动工伤律师 郑州劳动工伤律师 武汉交通事故律师 郑州列表网 河南好律师 你的位置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律师简介 | 业务范围 | 网站管理 
 
郑州工伤律师 郑州工伤纠纷律师 郑州工伤赔偿律师 郑州知名工伤律师 郑州工伤律师网 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
Copyright© 2009-2012 郑州工伤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郑州市嵩山南路
电话:13939030385 邮箱:3187299143@qq.com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欢迎光临,您是本站第位访客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